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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林诉被告XX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林,XX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07号原告:王大林,男,汉族,生于1950年5月21日被告:XX昌,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林诉被告XX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