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林诉被告XX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林,XX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07号原告:王大林,男,汉族,生于1950年5月21日被告:XX昌,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林诉被告XX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