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群跃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群跃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钦堃。委托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群跃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立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群跃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