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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乔X与罗X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梁,罗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27号原告:乔梁,男。被告:罗珺,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梁与被告罗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梁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梁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桂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南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