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乔X与罗X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梁,罗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27号原告:乔梁,男。被告:罗珺,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梁与被告罗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梁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梁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桂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南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