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连兵与柏加强、殷高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兵,柏加强,殷高林,杨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509号原告孙连兵,市民。委托代理人谈步专,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加强,市民。被告殷高林,市民。被告杨国珍,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兵诉被告柏加强、殷高林、杨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连兵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柏加强、殷高林、杨国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连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孙连兵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潘春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 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