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昌,男,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17号。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冯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