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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昌,男,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17号。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冯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