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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桂梅、韩玉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梅,韩玉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张桂梅,农民。原告韩玉纲,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荣水园A区36-2-101,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5********。本院受理原告张桂梅诉被告韩玉纲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经另行协商解决,故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家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元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