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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伟杰与李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杰,李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367-1号申请执行人徐伟杰,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园,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伟杰与被执行人李园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伟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063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李园已于2015年3月18日直付给申请人徐伟杰30000元整,执行费35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执初字第00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杜 娟执行员  刘 瑜二0一五年四月月三日书记员  刘 畅-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