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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鞍山市腾鳌东鹏饲料有限公司与孙权、唐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腾鳌东鹏饲料有限公司,孙权,唐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鞍山市腾鳌东鹏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淑君,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士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秀艳,该公司职员。被告孙权,男。委托代理人于庚,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爽,女。原告鞍山市腾鳌东鹏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权、唐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敏、代理审判员贾琳参加评议,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士轩、王秀艳,被告孙权及委托代理人于庚、被告唐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3年9月起,被告孙权在原告处购买鸡饲料,截止至2014年6月28日,被告孙权共欠原告饲料款2,654,760元。被告孙权于2013年12月2日和2014年4月3日分别给原告出具欠据两份,金额分别为1,388,272.5元和1,316,487.5元,总计为2,704,760元,。后其于2014年6月18日偿还了5万元,现尚欠货款2,654,760元。被告孙权与唐爽为夫妻关系,因此,上述欠款应由其共同偿还。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孙权与唐爽共同偿还所欠原告货款2,654,760元及利息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权辩称:1、原告所诉的欠款事实属实。2、欠款金额不对,在原告诉请的数字基础上,应当减除15万元,应当为2504760元。3、欠款是货款,因为双方是多年的关系,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饲料,因为原告的饲料质量不合格,导致被告赔了。4、欠条是原告自己形成的格式条款,原告说将来也不一定向你要,你就签个字就行了。欠款事实存在,欠款的数额应当为2504760元。不是被告有钱不给原告,而是因原告提供的鸡饲料质量不合格,导致被告赔了。希望法院在判决时给予考虑。关于原告利息的请求,关于法律规定和我们的偿还能力,我们拒绝给付利息,因为这是所欠货款,不是借款,我方不承担利息。被告唐爽辩称:我与第一被告分居了一年半了,从2013年10月初就分居了,欠原告的货款我不知情,我不承担责任。第一被告经营是他独自经营,我没有得到一分钱。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权从2013年9月起,在原告处购买鸡饲料并拖欠饲料款,2013年12月2日,被告孙权给原告出具欠货款1,388,272.5元的欠据一张;2014年4月3日,被告孙权又给原告出具了欠货款1,316,487.5元的欠据一张。两张欠据均约定如欠款人不按时还款,从欠款时起追加3%的利息。截止至2014年4月3日,被告孙权累计欠原告饲料款总计为2,704,760元。2014年4月3日,被告孙权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内容为每月还款10万元,计划2014年12月31日前还款100万元;到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2,704,760元。后被告孙权偿还给原告货款20万元,现尚欠原告货款2,504,760元。上述确认的事实有收款收据、欠据、还款计划等材料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孙权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并拖欠原告饲料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孙权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及还款计划,但被告孙权并未按双方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其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尚欠货款并按约定承担相应的利息。但因原、被告双方在欠据中关于利率为月息3%的约定,已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因此,对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部分不予保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唐爽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为具有给付义务的合同相对人,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市腾鳌东鹏饲料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504,760元,并从欠款之日起(其中1,188,272.5元从2013年12月2日起计付;1,316,487.5元从2014年4月3日起计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欠款期间的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26,8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健审 判 员  李敏代理审判员  贾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