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唐和义与陈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和义,陈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唐和义。委托代理人:徐春来,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凯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和义与被告陈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和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9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立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