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通达铸造厂与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县通达铸造厂,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通达铸造厂。住所地: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丹闽,该××经理。申请执行人象山县通达铸造厂与被执行人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通达铸造厂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842285.4元及支付利息。2015年3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842285.4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象山县通达铸造厂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0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