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韩见仑与韩治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见仑,韩治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韩见仑,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治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见仑与被告韩治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见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见仑负担。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