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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韩见仑与韩治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见仑,韩治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韩见仑,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治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见仑与被告韩治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见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见仑负担。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