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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海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986号罪犯陈海洋,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3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泰刑初字第0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1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陈海洋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泰中刑终字第012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海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20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继续追缴上诉人陈海洋与同案另二名上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元,分别发还相关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陈海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海洋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完全履行罚金刑,且未履行退赃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海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完全履行罚金刑,且未履行退赃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