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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磁民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保珍、胡宝珠等与胡岱民、胡岱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磁民初字第02085号原告:胡保珍。原告:胡宝珠。委托代理人刘敬辉。被告:胡岱民。委托代理人李玉成,磁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岱军。被告:胡宝星,女,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胡岱民。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保珍、胡宝珠与被告胡岱民、胡岱军、胡宝星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胡希文共生育有五个子女,被告胡宝星系长女、原告胡保珍系次女、原告胡宝珠系三女、被告胡岱民系长子、被告胡岱军系次子。2012年10月30日,胡希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五人将肇事司机、车主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2013年12月18日,本院以(2013)磁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赔偿胡宝星、胡保珍、胡宝珠、胡岱民、胡岱军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248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84元。胡岱民、胡宝星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2013)磁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原告胡保珍、胡宝珠要求分割上述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再次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2486元分割如下:原告胡保珍分得25000元、原告胡宝珠分得30000元、被告胡宝星分得25000元、被告胡岱民分得46243元、被告胡岱军分得46243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484元由原告胡保珍、胡宝珠平均分割。三、其他互不争执。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胡保珍、胡宝珠平均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建华审判员索书宝审判员姚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李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