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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粟志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粟志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87号罪犯粟志强,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7日作出(2003)邵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对该犯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粟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余刑一年零两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金30000元。2003年7月2日交付执行。2006年4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八年。2009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裁定不予减刑。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粟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粟志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粟志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粟志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请对罪犯粟志强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粟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胡明华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桂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