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李某,男,住章丘市。被告冯某,女,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孟令卫,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德旭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令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5月订婚,同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开始,两人感情还算可以,但自从生下儿子李某某后,从月子时期开始被告的脾气变得十分暴躁,不管大小事情就开始打打闹闹,一直跟家里老人不和,导致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无奈原告在2014年8月份自行从自己家中搬出,与被告分居。原告实在是无法挽救这份夫妻感情,现向法院起诉,望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某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不用承担任何抚养类费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冯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因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所挣工资均为其父亲偿还外债,为此原被告之发生过争执,但不影夫妻之间的感情。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4月9日生育一子李某某。原告于2015年1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1份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均系初婚,且已育有一子,在多年的共同生活历程中,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有太大的感情冲突,双方应珍惜这份感情,互相尊重对方,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虽然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受到一些影响,导致家庭生活不十分和谐,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凡事多为老人、孩子考虑,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以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对方,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综上,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德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