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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吴兴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吴兴保,张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20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万波,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保,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被告张红梅,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吴兴保、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一千零五十九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范三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莹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