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孟列、XX与XX、赵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列,XX,赵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孟列。委托代理人:李晓之。被告:XX。被告:赵志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代表人:娄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列诉被告XX、赵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列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赵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孟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孟列负担。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倪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