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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茂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茂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王茂斌,男,回族。申请人王茂斌要求宣告王浩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茂斌诉称:双方系父子关系。王浩峰因患有××后遗症,头脑不清,于2002年3月在南京市云亭菜场旁走失。后多次寻找,并于2002年9月在《扬子晚报》刊登寻人启事,期间又分别向南京市二板桥派出所和马鞍山市佳山乡派出所报案,但仍下落不明。故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王浩峰死亡。经查:王浩峰,男,1995年12月10日生,汉族,与王茂斌系父子关系。2002年3月王浩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百云亭菜场大门口走失。后经多次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27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王浩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浩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浩峰下落不明已达十几年,经公安机关证明目前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浩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