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英飞与刘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周英飞,农民。委托代理人:贾连合。被告:刘桂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飞诉被告刘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英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英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周英飞负担。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