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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执民字第2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叶明江与叶佳雨、付丽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江,叶佳雨,付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2806-1号申请执行人:叶明江,系个体工商户业主。被执行人:叶佳雨。被执行人:付丽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丽萍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东南牌小型轿车一辆[详见诸信车评报(2015)第016号鉴定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