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第2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叶明江与叶佳雨、付丽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江,叶佳雨,付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2806-1号申请执行人:叶明江,系个体工商户业主。被执行人:叶佳雨。被执行人:付丽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丽萍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东南牌小型轿车一辆[详见诸信车评报(2015)第016号鉴定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