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国臣与王义国、杨国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臣,王义国,杨国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赵国臣。被告王义国。被告杨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臣与被告王义国、杨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