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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国臣与王义国、杨国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臣,王义国,杨国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赵国臣。被告王义国。被告杨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臣与被告王义国、杨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