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常海龙与张杰、闫邦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龙,张杰,闫邦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常海龙,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杰,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闫邦亚,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海龙诉被告张杰、闫邦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海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海龙撤回对被告张杰、闫邦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常海龙承担。审 判 长 席守田审 判 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