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96号原告宋某某,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军代理审判员 张弢人民陪审员 王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