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马金兰行政裁决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马金兰,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宪周,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业,该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金兰,女,回族,1942年5月16日出生。第三人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成雄,该公司项目拆迁部经理。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马金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万富审判员 马桂梅审判员 兰 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苏金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