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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何铃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铃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646号罪犯何铃伟,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何铃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9374.15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将罪犯何铃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以罪犯何铃伟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铃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铃伟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