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杜兴华与程德祥、江召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华,程德祥,江召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54号原告:杜兴华。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德祥。被告江召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兴华与被告程德祥、江召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兴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保全费40.00元,由原告杜兴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