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正强与峨眉山市汉胜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强,峨眉山市汉胜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李正强,男,生于1967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王敏光,峨眉山市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峨眉山市汉胜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证:59049093-4。法定代表人:胡德胜。委托代理人:熊军,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正强诉被告峨眉山市汉胜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正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正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