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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秀云与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云,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36号原告周秀云,居民。被告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何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勇,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群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云与被告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云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秀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周秀云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代) 常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