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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催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南京恒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史和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恒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民催字第0044号申请人南京恒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33号金陵御景园办公12楼K座。法定代表人史和平,总经理。申请人南京恒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于2014年9月18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2916992、出票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1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恒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