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小阳诉杨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阳,杨羽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76号原告赵小阳,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京辉,巩义市杜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羽佳,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阳诉被告杨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魏贯东负担。审 判 长 张朝辉审 判 员 张军辉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龚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