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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毛培明与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陈振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培明,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陈振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培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基工业区夏园路2号,实际办公地广州市林和中路8号海航大厦28号楼。法定代表人游佩瑜,大中华区高级副总裁及中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奎。上诉人毛培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培明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培明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1.5元,由上诉人毛培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路代理审判员  李草原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