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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香凤、杨治聪与杨治聪、施美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凤,杨治聪,施美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909号原告:王香凤。被告:杨治聪。被告:施美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凤与被告杨治聪、施美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凤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香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