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何桂兰与黄山长运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兰,黄山长运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何桂兰,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吴伟时,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长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姜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晓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健辉,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桂兰诉被告黄山长运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桂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伟时、被告黄山长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晓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桂兰诉称:2013年9月初,黄山长运公司发布“汽运大厦”1-3层招标租赁,标的为“辣阿婆”店面,为此,何桂兰到黄山长运公司领取了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于2013年9月20日下午将自己的投标书以密封的状态送到了黄山长运公司。2013年9月25日下午,何桂兰参加黄山长运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会议,黄山长运公司现场对所有参加投标的标书都进行了检查,现场开标并宣布了中标结果,由于何桂兰报价为410000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何桂兰报价最高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定开标后30个工作日内要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但黄山长运公司在没有书面理由告知何桂兰的情况下,于2013年11月4日在黄山日报刊登了“汽运大厦”废标公告且未说明任何理由。何桂兰认为在符合法定招投标程序下,黄山长运公司擅自将何桂兰的中标定为废标,侵害了何桂兰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桂兰来院起诉,要求:判令黄山长运公司依照招投标文件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黄山长运公司承担。黄山长运有限公司辩称:1、诉请不予支持,招投标从文件上看需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批准才能成为招标人,而何桂兰仅仅是中标候选人;2、从投标书上看,何桂兰都违背招标文件;3、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应给予投标人20天的准备时间,本次招标没有给出相应的时间,所以违法了法律规定,作为废标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4、黄山长运有限公司作废标处理,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做出作为废标需要做出解释的规定,所以不需作出解释。对于何桂兰的损失,要在分清责任的情况下,确实有损失的可以赔偿。何桂兰为支持其诉请的事实和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一、何桂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何桂兰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招标文件,共有五个部分组成,1、招标项目与要求,明确规定招标的时间和地点,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时间;2、店面招标定标的原则,要求招标人与2013年9月25日来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投标,规定了投标要求,规定了报价最高者为中标单位;3、租赁合同,中标者和招标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范围;4、投标文件书,何桂兰按照规定向招标单位证明签署文件,完全按照招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招投标文件合法有效。证据三、收款收据(保证金),证明何桂兰依照招标文件缴纳保证金的情况;证据四、投标者竞标统计表,反映当时投标单位分别有5家,证明现场开标并宣布了标的物1:店面一,面积604平方米店面中标候选人结果,由于何桂兰出价最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经评标小组成员签字并当场宣布何桂兰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五、黄山日报公告,证明黄山长运有限公司公告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证据六、律师函,证明催促黄山长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证据七、快递回单及发票,证明律师函已送达长运公司。对何桂兰所举证据,黄山长运有限公司的质证如下: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1、招标文件的时间2013年9月10日-9月16日,开标时间为9月25日,没有达到20天法律规定的期限;2、当时对外招租期限为3年,何桂兰在后3年何桂兰报价承诺,如果出现更高的报价愿意出更高的报价,即不确定性对何桂兰没有约束;3、按照投标文件原则,确定为中标候选单位,要成为中标人需经公司批准后,这是必经条件;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如果投标人不是现实经营者,需要与现实经营者协商好,提供与现实经营者协商函或文件;证据三没有异议;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它仅仅只能确定是否为中标的候选人,何桂兰报价承诺,如果出现更高的报价愿意出更高的报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招标价格必须要有确定性;证据五没有异议;证据六是律师单方面的看法,与本案无关;证据七没有异议;黄山长运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黄山长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明长运公司系上市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招标文件,证明1、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不足20天;2文件规定为中标候选单位不是中标人;3、中标候选人需提交与现实经营者协商函或文件;4、招标文件也规定黄山长运有限公司内部可以进行调整而不做解释;证据三、何桂兰的投标书,证明投标书与招标文件是相违背的,双方都违反规定,按废标处理是可以的。证据四、黄山市屯溪区辣阿婆麻辣涮火锅城投标书,证明投标书与招标文件是相违背的,双方都违反规定,按废标处理是可以的。证据五、黄山市添彩礼仪策划传媒有限公司投标书,证明投标书与招标文件是相违背的,双方都违反规定,按废标处理是可以的。证据六、黄山市屯溪区昱阳楼酒店投标书,证明投标书与招标文件是相违背的,双方都违反规定,按废标处理是可以的。证据七、黄山曾记早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书,证明证明投标书与招标文件是相违背的,双方都违反规定,按废标处理是可以的;证据八、房屋租赁合同书两份,证明证明辣阿婆麻辣涮火锅城和黄山市屯溪区蒂凡尼婚纱摄影店为实际经营者;证据九、《黄山日报》公告,证明黄山长运有限公司告知本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对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何桂兰的质证如下:证据一、三性无异议;证据二、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1、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为2013年9月3日且在市民网公布,有20天,且投标人均未提出异议;2、现场公布最高价,评标小组成员签字并当场宣布何桂兰报价最高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黄山长运有限公司不能随意的将其招投标宣布废标;3、根据最终的内部意见,这个内部该如何解释,应要有正当理由;证据三、四、五、六、七可以反映出这次投标是严格按照约定的,投标者做了充足的准备,但黄山长运有限公司随意废标且不做任何解释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对于投标人的承诺,应严格按照招标要求及程序履行,黄山长运有限公司将本次招投标按废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诚信的宗旨;证据八、没有异议;证据九、按照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法的规定,作为废标处理是没有道理的,公告的时间已超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是不合法的。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庭审中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对何桂兰所举证据一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证明招标文件完全按照招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合法有效,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证明何桂兰依照招标文件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四证明经评标小组成员签字并当场宣布何桂兰出价最高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证明黄山长运有限公司的公告违法法律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六证明何桂兰律师发函催促黄山长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七证明律师函已送达黄山长运有限公司,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一证明黄山长运有限公司系上市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及诉讼主体资格,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证据九证明1、时间不足20天;2、文件规定为中标候选单位不是中标人;3、中标候选人需提交与现实经营者协商函或文件;4、文件也规定内部可以进行调整而不做解释,本院认为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提出其在招标中违反招标法未给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投标人未提出异议,投标人并在黄山长运有限公司确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行为,黄山长运有限公司的过错,不影响招投标结果,应视为招投标行为合法;黄山长运有限公司在招投标文件中规定,对于本次招标现场宣布的拟中标人,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发布正式中标通知书前,根据内部最终评审意见,取消其拟中标资格并不做任何解释,但拟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该条款违法公平性原则,可以取消其拟中标资格并不做任何解释,而拟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应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黄山长运有限公司不能达到所要证明的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八证明辣阿婆麻辣涮火锅城和黄山市屯溪区蒂凡尼婚纱摄影店为实际经营者,本院认为何桂兰出价最高被黄山长运有限公司当场宣布确定为中标候选人,黄山长运有限公司不能达到所要证明的目的,故本院不能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黄山长运公司作为招标人就其单位“汽运大厦”1-3层租赁公开招标,标的物1:店面一,面积604平方米;标的物2:店面二,面积949平方米;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至9月16日,招标时间为2013年9月17日至9月20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2013年9月20日下午5:00,开标时间2013年9月25日下午15:30,投标开标地点为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31号新汽车站黄山长运公司信息中心会议室,标的物招租期限为3年,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基础上上浮6%,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基础上上浮7%,同时需交纳保证金,标的物1:店面一投标保证金30000元;标的物2:店面二投标保证金30000元;招标人现场公布报价的最高者为中标候选单位,经公司批准后作为中标人,招标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和中标方签订租赁合同,中标人必须同时缴纳相关履约保证金;投标者如不是“标的物”的现实经营者,参加招标时间需提交和现实际经营者协商的有关店面投资资产处置意见的文件或函;对于本次招标现场宣布的拟中标人,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发布正式中标通知书前,根据内部最终评审意见,取消其拟中标资格并不做任何解释,但拟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各评标人根据投标人的有效报价进行评标,在不低于招标低价的前提下,最高者中标,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原承租户优先中标;何桂兰作为投标人参与标的物1:店面一,面积604平方米店面的投标,何桂兰在2013年9月20日递交了投标文件,在2013年9月25日交纳了3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在当日下午参加黄山长运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会议,何桂兰投标的标的物1:店面一,面积604平方米店面第一年租金410000元,第二年租金434600元,第三年租金460000元,黄山市屯溪区辣阿婆麻辣涮火锅城投标报价第一年租金390000元,第二年租金413400元,第三年租金442300元,黄山长运公司现场对所有参加投标的标书都进行了审查,现场开标并宣布了标的物1:店面一,面积604平方米店面中标候选人结果,由于何桂兰出价最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经评标小组成员签字并当场宣布何桂兰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黄山市屯溪区辣阿婆麻辣涮火锅城为第二中标候选人;2013年11月4日黄山长运有限公司在黄山日报刊登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黄山长运公司经研究决定:“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汽运大厦1-3楼店面招租”招标,按废标处理。黄山长运公司在公告后未向投标人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2013年12月9日何桂兰向黄山长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继续履行合同,与何桂兰签订租赁合同,但黄山长运公司未予答复。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何桂兰接受被告黄山长运公司招标要约,按照黄山长运公司招标文件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进行了投标,并在招标现场被经评标小组成员签字当场宣布何桂兰为标的物1:店面一,面积604平方米店面第一中标候选人,黄山市屯溪区辣阿婆麻辣涮火锅城为第二中标候选人,2013年11月4日黄山长运有限公司在黄山日报刊登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黄山长运公司经研究决定:“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汽运大厦1-3楼店面招租”招标,按废标处理。黄山长运公司未就按废标处理向投标人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同时也不履行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经公司批准后作为中标人,及招标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和中标方签订租赁合同的义务,致使何桂兰不能与黄山长运公司签订标的物1:店面一,面积604平方米店面的租赁合同;黄山长运公司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提出其在招标中违反招标法未给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投标人未提出异议,投标人并在黄山长运有限公司确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行为,黄山长运有限公司的过错,不影响招投标结果,应视为招投标行为合法;黄山长运有限公司在招投标文件中规定,对于本次招标现场宣布的拟中标人,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发布正式中标通知书前,根据内部最终评审意见,取消其拟中标资格并不做任何解释,但拟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该条款违法公平性原则,可以取消其拟中标资格并不做任何解释,而拟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应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所以,何桂兰在投标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和过失行为,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且未做任何解释将本次招投标过程按废标处理,黄山长运有限公司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何桂兰对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招标承诺具有信赖利益以及造成的损失应由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承担,何桂兰的损失计算可以按照何桂兰与黄山长运有限公司拟签订的租赁合同给何桂兰造成的损失本院酌定处理。据此,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山长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桂兰6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黄山长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丽君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