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建浩与王如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浩,王如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王建浩。被告王如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浩与被告王如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浩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