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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建浩与王如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浩,王如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王建浩。被告王如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浩与被告王如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浩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