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徐本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本立,万士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徐本立,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万士安,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徐本立与万士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士安银行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