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祝华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560号罪犯祝华军,男,仡佬族,初中文化,1981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澄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祝华军、徐文兴继续退赔损失9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8日、2013年7月5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1704号、第40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祝华军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祝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祝华军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记奖一次。该犯未缴纳罚金、未继续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祝华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继续退赔,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华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