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徐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姜某甲、姜某乙与姜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徐民初字第56号原告:姜某甲,农民。原告:姜某乙,农民。被告:姜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姜某乙与被告姜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甲、姜某乙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姜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姜某甲、姜某乙承担。审判员  孙喜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东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