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法民担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万深枝与范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深枝,范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法民担特字第6号申请人万深枝。委托代理人李洪华,瑞昌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范智。申请人万深枝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克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范智因周转需要向我借款500000元,提供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抵押。后因自己资金紧张向被申请人范智催收借款,被申请人范智迟迟不还,同意将抵押房产变现以偿还借款。现要求本院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设定抵押的房产,优先偿付借款本金50000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主张的借款及抵押属实,对其请求亦无异议。经审查查明,2014年1月27日,被申请人范智因周转需要向申请人万深枝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以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瑞昌市金桥大市场9栋13号房屋抵押,抵押的房产权属证号为瑞房权证湓城字第2010035**。双方到瑞昌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瑞房他证湓城字第000255**号。2014年8月,申请人万深枝开始向被申请人范智催讨借款,被申请人范智因无力还款,同意将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以偿还借款5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万深枝与被申请人范智间办理个人借款手续后,其民间借贷关系即告成立。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抵押协议,但被申请人范智将产权明确的房屋设定抵押,且已办理他项权证,该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申请人万深枝依据约定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对被申请人范智设定抵押的房产(产权登记人范智的房产证号瑞房权证湓城字第2010035**号)依法变价,申请人万深枝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500000元及2015年3月10日后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8800元,由被申请人范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