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季松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766号罪犯季松,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二中少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8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62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季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季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季松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季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陈红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