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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倪志林与王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林,王玉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倪志林。被告王玉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倪志林、王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志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元、速递费60元,共计116元,由原告倪志林负担。审 判 长  于志江人民陪审员  宫钦玲人民陪审员  臧雪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姜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