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倪志林与王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林,王玉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倪志林。被告王玉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倪志林、王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志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元、速递费60元,共计116元,由原告倪志林负担。审 判 长 于志江人民陪审员 宫钦玲人民陪审员 臧雪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姜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