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吕如英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如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吕如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体育馆南侧。代表人王宏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如英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如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吕如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吕如英承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