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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三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小波、崔景元与崔景元、邓雪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波,崔景元,邓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张小波。被告崔景元。被告邓雪娇,系崔景元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波与被告崔景元、邓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崔景元、邓雪娇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景元、邓雪娇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乐勇审判员  刘晓燕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