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执民字第8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与浙江多伦贸易有限公司、孙晓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浙江多伦贸易有限公司,孙晓微,姜德华,戴玺环,李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执民字第866-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中楠广场221-224号营业房。负责人:周元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巧美,原告职员。被执行人浙江多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2幢2305室。法定代表人:薛晓阳。被执行人孙晓微。被执行人姜德华。被执行人戴玺环。被执行人李剑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戴玺环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汤家桥大自然家园1幢1004室的房屋(权证号:624681/624682,建筑面积:275.29平方米)及温州市荷花路联合大厦1幢1101室的房屋(权证号:533417/533418,建筑面积:191.99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叶晓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