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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一初字第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姜泉与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2277号原告:姜泉,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罗马广场*号楼***室。委托代理人:管克凤,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平庆金,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21718-1。法定代表人:陈兆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姜泉诉被告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泉的委托代理人管克凤,被告恒久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泉诉称:2010年3月12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城岸罗马广场1号楼603室房屋一套。被告在售房时宣传该小区为矿一中分校学区房,即指洞山中学朝阳分校,该房屋已于2012年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未兑现当初售房时宣传中承诺的学区,使原告子女无法就读宣传中的洞山中学朝阳分校。房屋的售价也受到严重影响,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在此之前的诉讼中被告对此均予以认可并对已起诉的部分业主进行了赔偿。但原告向被告要求赔偿时被告却不予赔偿,直到现在该小区子女仍无法就读宣传中的矿一中分校即洞山中学朝阳分校。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因违反学区房承诺的违约金4732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当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违反学区房承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732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告质证如下:证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二、购房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罗马广场小区房屋一套。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三、2010年3月11日的淮南早报和2012年5月的互联网信息,证明被告在售房时通过多种媒体宣传罗马广场小区是矿一中分校学区,不是田家庵区第十三小学(以下简称十三小),十三小是作为周边环境进行宣传的。被告对淮河早报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观点有异议,认为学区的划分是政府行为,当时没有矿一中分校,现在政府把十三小划为矿一中分校;对互联网信息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二期的房子被告就没有做过学区房的宣传,且没有委托网络做过广告。本院对淮南早报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四、2013年3月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和2014年田家庵区小学学区划分表(出自淮南搜学网),证明2014年秋季招生前罗马广场小区没有学区,小区适龄儿童无法上学。被告对庭审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认为这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被告回答是“根据政府的划分,是政府的职能行为”,并不能证明当时就没有学区,因为当时是矿一中分校没有划分,被告并没有小学的划分承诺,只是在宣传时承诺的是矿一中分校,小学的划分是政府行为,是根据就近上学、户口等来划分,所以不能证明小学的划分与公司的宣传承诺有因果关系。本院对庭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淮南搜学网下载的学区划分表与田家庵之窗网站上刊登内容不一致,应以田家庵之窗网站上刊登内容为准。证五、2014年度淮南市田家庵区选调教师岗位表-安徽教师招聘(来自易考吧)、开庭前从搜学网重新下载的学区划分表,证明在2014年洞山中学招聘教师没有安排到十三小,实质上十三小没有纳入洞山中学的管理,不是洞山中学的分校;学区划分表证明罗马广场小区现仍没有学区。被告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网络下载内容有不准确之处,且不是从正规网站下载的,应从田区教育网上下载。本院认为选调教师岗位表与本案无关联性,学区划分表与田家庵之窗网站上刊登内容不一致,应以田家庵之窗网站上刊登内容为准。证六、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在售楼时通过多种媒体宣传,罗马广场小区属于矿一中学区,业主看到宣传考虑子女就学前来购房,被告违约按照50元每平方米标准赔偿业主损失。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观点有异议,认为本案开庭前矿一中分校已经兑现,与原告的诉请无关系。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前,恒久置业售房时的矿一中学区宣传已经兑现,违约的情形已经消除,恒久置业现不存在违约。被告恒久置业当庭辩称:1、恒久置业在开庭前没有违约行为,所承诺宣传的矿一中分校学区已经兑现;2、根据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原告就近上的是小学,小学的划分按照国家的规定,且是由当地的行政部门来决定,至于恒久置业在售楼宣传时并没有宣传小学的划分,原告择校的选择是自由的,享有自由选择权,其自行择校的行为与被告的行为无关。原告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请依法予以驳回。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二、从田家庵之窗网站下载的田家庵区2014年小学招生学区划分一览表,证明罗马广场现在的学区为十三小,是矿一中分校。原告有异议,认为与其在网上下载的内容不同。证三、照片一张,证明十三小门头上已经挂牌为矿一中分校。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反映十三小划分为矿一中分校,应有相应的文件,也不能说明十三小是罗马广场的学区学校。对被告提交的第二、第三份证据,经本院向相关部门核实,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调查,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3月11日,被告在淮河早报上发布一期售房广告,该售楼广告中载有“优越学区-矿一中”的内容。同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本区城岸罗马广场一期1幢603室住宅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该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为94.45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3057.04元。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原告子女入学就读矿一中分校的事宜无约定。2014年6月28日,原告购买的罗马广场小区学区被划分为十三小。十三小亦被挂牌为洞山中学淮舜南路分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学区房宣传上有无构成违约,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2010年3月,恒久置业在尚未确定其开发的罗马广场小区一期系矿一中(洞山中学)分校学区房的情形下,即进行该小区系矿一中分校学区房的宣传,姜泉基于该宣传,考虑子女入学问题购买了该小区房屋,此时恒久置业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在姜泉起诉前,罗马广场小区学区被划分为十三小学,即洞山中学淮舜南路分校,因恒久置业宣传中未明确学区为矿一中朝阳分校,故恒久置业售房时的学区宣传在姜泉起诉前已经兑现,违约情形已经消除,恒久置业现不存在违约行为。关于姜泉诉请要求恒久置业赔偿违反学区房承诺造成的损失4732元,因其子女尚未就读小学,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子女未就读小学和恒久置业未兑现学区承诺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致其产生损失,姜泉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恒久置业关于矿一中分校学区已经兑现的辩称,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祝平人民陪审员  刘 玉人民陪审员  姚运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