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范养群诉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养群,王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385号原告:范养群,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严兰英,浙江曹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国,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养群诉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养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张 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