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执行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潘景河与林文申、林文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景河,林文申,林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潘景河,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林文申,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林文雄,男,成年,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潘景河与被执行人林文申、林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洛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景河因被执行人林文申、林文雄未履行应偿还借款人民币65000元的义务,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景河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洛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许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