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遵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恒与崔宝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崔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张恒,农民。被执行人崔宝山,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恒与被执行人崔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万元,应执行诉讼费2585元,执行费18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春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