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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维德与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德,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73-2号原告:吴维德,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张杰,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法定代表人:杨美荣,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唐善宝,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良才,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明双,男,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吴维德与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献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