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建强与胡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强,胡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贾建强。被告:胡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强与被告胡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建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强撤回对被告胡中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建强负担。审判员 何罕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