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覃贞林、林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覃贞林,林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388号第三层。代表人杨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美香、邹道雄,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贞林,男,土家族。被告林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覃贞林、林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覃贞林、林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守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巧铃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